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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欧盟第一案——自锁螺母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以中国胜诉而落下帷幕,该案集中探讨了“一国一税”和单独关税审查的问题。结合我国应对贸易摩擦这一最新案例,笔者从历史发展、条文内容和实施原因角度全面地介绍了欧盟的“一国一税”规则,然后根据自锁螺母紧固件案的判决,仔细分析了上诉机构对“一国一税”及相关争议点的看法,最后笔者评析了自锁螺母紧固件案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思考。
尽管欧盟早在1998年就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剔除,但并没有当然地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而是准许满足某些标准条件的中国生产商获得市场待遇。“一国一税”规则,作为欧盟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待遇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都受到学者诟病。
欧盟实施“一国一税”规则所基于的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都属于国家,因此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都认为是产自单一的生产商,只有适用‘一国一税’才能有效地避免规避行为,否则,该国的自锁螺母紧固件出口商就会通过反倾销率最低的那个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在欧盟自锁螺母紧固件上诉案中,欧盟特别提供了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定义以说明。非市场经济是指“国家控制生产和国家干预经济(包括国际贸易)”的情形,“这暗示出所有的生产和自然资源都属于同一个实体——国家”,所以“所有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都可看作是单一供应商”,也就是说“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单一供应商”,因此可以统一征收一个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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